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灭火器报废规定

2016-11-22 点击数:3635

.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应报废:

1.水基型灭火器:6年;

2.干粉灭火器:10年;

3.洁净气体灭火器:10年;

4.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:12年。

.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报废:

1.筒体、器头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
2.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;

3.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 的三分之一,表面产生凹坑)或连接部位、筒体严重锈蚀的;

5.筒体严重变形的;

6.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;

7.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

8.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

9.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;

10.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

11.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
12.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

13.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

14.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

15.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

16.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

17.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
18.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,应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,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、压扁或锯切,报废情况应有记录,并通知送修单位。

姜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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